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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網站刊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涉違反戶籍法相關規定

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是以,戶籍遷徙登記係事實行為,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無居住事實而不實申報者,依戶籍法第76條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撤銷遷徙登記。


而且,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可能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3
  • 發布日期: 2022-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