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誌喜,結婚要登記才生效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 為結婚之登記。」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始生效力,惟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已符合舊法結婚(儀式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另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結婚登記申辦須知:
- 攜帶文件:結婚書約(包括證人2人簽章,歡迎使用本市專屬結婚書約)、雙方國民身分證、雙方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 辦理方式: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向任一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可提前預約結婚登記日期(如需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假日預約結婚登記僅受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設籍本市或同時辦理遷入者。
- 受理時間:
(1)週一至週五:依公告之辦公時間。(若須辦理遷徙登記,請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結婚與遷徙登記,並請預留辦理時間提前到所。)
(2)假日預約結婚:採「事先預約」方式,結婚當事人於週六、 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至少前3個工作日,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本市僅受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設籍本市或同時辦理遷入者之預約。
(3)臺中市各戶政事務所自111年起春節期間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112年2月起連續假期之假日暫停辦理預約結婚登記,另假日預約結婚登記僅受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設籍本市或同時辦理遷入者。
(4)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例如:7月7日(週六)為結婚登記生效日,可於7月4日(週三)、5日(週四)或6日(週五)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結婚並指定7月7日(週六)生效。
預約方式:
- 電話預約:(04)2556-2241
- 臨櫃預約:請於結婚登記日前3至前30個辦公日之期間內(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來所預約。
- 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台預約:申辦項目請搜尋"預約結婚"。
- 內政部戶政司網路預約戶政登記服務。
預約假日結婚登記注意事項:
- 服務對象: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且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設籍本市或同時辦理遷入者,得向本市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
- 如遇 3 日以上連續假期之週六暫停預約服務。
- 更多詳情,請參考臺中市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非辦公日預約便民服務實施計畫。
下方檔案下載之台中市專屬結婚書約為網站下載版本,如需用市長落款及鈐印祝福精緻印刷版本,請逕洽本市各戶政事務所現場索取。113年2月1日起,本市專屬結婚書約,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檢附市長落款及鈐印祝福精緻印刷版本者,即贈專屬結婚書約封套,書約正本將放入封套還予新人珍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