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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戶政業務宣導] 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9-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