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 (2) 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漸不足以因應,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相關條文,明定民眾可自行約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日後若本人因故喪失意思能力,就可由約定之人協助進行人身養護及財產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