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戶政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宣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

一、108年5月24日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及其撤銷、廢止登記等項目:

  1. 108年4月29日已邀集地方政府說明相關戶籍登記因應作為,並於5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080241986號函轉知地方政府配合辦理。
  2. 已增訂同性「結婚書約」、「未成年人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終止結婚協議書」及「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1、2、3、4)等文件做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3. 同性結婚之雙方互稱「配偶」,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繼親收養者,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
  4. 有關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同性結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5. 可準用現行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預約假日結婚等戶籍登記程序規定。同性結婚者於108年5月24日後,可準用現行異性結婚有關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之規定。
  6. 同性結婚者得為繼親收養,其收養事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辦理。如未來渠等辦理終止同性結婚登記,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登記,可沿用現行登記作業方式辦理。


二、書證核發作業:同性結婚登記後,渠等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沿用現行核發作業,前揭文件可作為渠等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內政部另新增核發中文版及英文版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結婚證明書」作業功能。

更多同性結婚登記申辦須知請上內政部網站: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1:
    國人與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詳參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58 常見問答集Q13)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2位外籍人士,如雙方均屬承認同性之結婚國家或地區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渠等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 注意事項2: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結婚國家結婚,其結婚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若為駐外館處函轉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提供經驗證之「結婚書約」作為結婚文件,由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又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 注意事項3:
    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及港澳居民,依行政院會商司法院等機關召開研商跨國同性婚姻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意見,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 注意事項4:
    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3
  • 發布日期: 2019-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