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因應即將迎接新年度,易有兒童跨年度出生卻未提出申請之情形,致請領權益受損,敬請1、2月辦理出生登記之民眾注意維護申請權益,另外提醒您,0-2歲育兒津貼申請受理機關為各區公所,請務必於辦理出生登記後前往區公所申請。